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固定资产是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保证教学、科研、生产、行政办公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的物质基础。为了规范和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学校办学资源,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土地、永久性的房屋、道路及其它建筑物;行政办公、后勤生活等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含)以上,教学科研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含)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家具、图书等),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坚持科学规范、责任明确、配置合理、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落实管理责任,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的购置、调配、使用、评估、清查盘点、处置;固定资产的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在主管校长领导下,实行校、院(部、处、馆、所、室、中心、医院、集团、公司等)二级管理体制。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设备处”)为学校固定资产职能管理部门,对全校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一) 负责全校固定资产产权的界定、资产评估、清产核资等工作;
(二) 负责制定设备、家具类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三) 负责贵重仪器设备购置计划论证和签订设备、家具合同、验收工作;
(四) 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管理固定资产,建立使用“资产管理平台”,并确保平台系统的安全运行及正常维护工作;
(五) 负责学校固定资产总账、分户分类账的登记及固定资产清查,统计工作;
(六) 负责学校设备、家具类固定资产的调剂、调拨、转让、丢失、损坏、报废的审批及处置工作;
(七) 负责对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固定资产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工作;
(八) 对实施企业化管理的校办产业、经济实体占用的固定资产实行监督管理等。
第八条 学校固定资产按类目归口管理,相关职能部门为归口管理部门。基建处、房改办全面负责土地、房屋、道路及其他建筑物(即所管目类)的归口管理;设备处全面负责设备、家具的归口管理;图书馆全面负责图书的归口管理,主要职责:
(一) 制定所管目类固定资产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二) 建立所管目类固定资产明细账,监督固定资产的验收和入账工作;
(三) 办理所管目类固定资产的购置、签订合同、转让、拆除、改造、报废等工作;
(四) 检查所管目类固定资产管理状况,及时向学校报告丢失、损坏和责任事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五) 定期对所管目类固定资产进行账物的核对工作,做好增减登记和统计报表上报工作。
第九条 各单位(院、部、处、馆、所、室、中心、医院、集团、公司等)是学校固定资产二级管理单位,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各单位分管领导是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负有全面管理责任。二级管理单位职责是:
(一) 认真贯彻执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固定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加强规范化和使用效益的管理;
(二) 对本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在学校规定的权限内有调配权,但必须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三) 配备专职或兼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正确使用“资产管理平台”,按平台系统授权的权限履行职责,并保证系统安全运行。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处置系统录入登记工作,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建立固定资产使用卡片。严格按照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资产清查,保证账、物、卡相符,认真做好各种统计报表工作,管理和使用好本单位的固定资产;
(四)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对所管的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负责,各单位要为资产管理人员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要实行严格的交接手续,账、卡、物清点无误,签署交接文书,经设备处备案后方可调离。
第三章 固定资产范围、分类、计价
第十条 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固定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固定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固定资产,都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十一条 学校固定资产分为十六类:
(一) 房屋及构筑物
(二) 土地及植物
(三) 仪器仪表
(四) 机电设备
(五) 电子设备
(六) 印刷机械
(七) 卫生医疗器械
(八) 文体设备
(九) 标本模型
(十) 文物及陈列品
(十一) 图书
(十二) 工具、量具和器皿
(十三) 家具
(十四) 行政办公设备
(十五) 被服装具
(十六) 牲畜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计价办法:
(一) 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及其他附加费等汇总计价入账;
(二) 自行造建的固定资产,按建设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费用计价入账;
(三)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加固定资产原值;
(四) 无偿调入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同类产品同期市场价格估价验收入账;
(五)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计价,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六)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成本价入账;
(七) 从国外购置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支付的关税及海关进口手续费等计价入账;
(八) 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九) 购置固定资产过程发生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
第十三条 学校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按原值入账。
第十四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一) 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
(二) 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
(三) 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
(四) 根据实际价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
(五) 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的价值有误的。
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并同时通知财务部门,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新增及验收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新增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引起的固定资产的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预算编制、进口产品审核等法规以及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经费预算,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编制年度购置计划,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确定审批权限和程序,杜绝重复、盲目购置。购建固定资产由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设备处、基建处会同财务、审计及使用单位共同参与论证。招标办严格按规定程序负责组织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对大中型购建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购建活动中,必须建立合同管理制度、法律咨询制度、严格签订并依法履行合同。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购建以后,必须有严格的验收手续:
(一) 基建工程必须有验收报告及竣工报告,详细说明工程质量及形成的生产能力,基建处要及时办理移交手续,相关归口管理部门建立固定资产账;
(二) 仪器设备购置完成后,购置单位(使用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专业标准,合同条款进行现场勘验、测试和清点。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办理交付使用,并按合同条款及时向有关供货商提出退货或索赔;
(三) 购置贵重仪器设备要有技术验收报告;从国外引进设备要在索赔期满以前验收完毕;
(四) 自制仪器设备必须通过鉴定、验收后才能建固定资产账。验收后将用于建造该设备的各项开支汇总,作为自制设备价格入账;
(五) 凡因责任事故造成购置、自制仪器设备或工程建设中重大经济损失,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要承担经济责任,赔偿部分经济损失,必要时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入库、使用、保管、维修保养、交接都要有专人负责,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度。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养护制度。各使用单位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潮、防盗、防暴、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固定资产的检修工作应做到及时、经常化。对贵重仪器设备定期检测、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良好。对房屋及构筑物应定期修膳,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十二条 对贵重以及容易发生安全操作事故的仪器设备,应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派专人负责、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考核,实行持证上岗,并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和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二 对购置贵重仪器设备、文物、陈列品以及基建工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存档,妥善保管。
第二十四条 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及时进行合理调配,提高利用率。
第二十五条 建立贵重仪器设备资源共享机制,设立贵重仪器设备共享平台。
第二十六条 学校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单位提出申请,报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厅审批。收回时应进行勘验。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收入,应及时上缴学校财务部门,按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二十七条 校办产业和经营性单位不得无偿占有学校固定资产,占有固定资产必须完善手续,明确产权关系,签订占用协议,并按规定收取一定的资产占用费或租金。
第二十八条 未经学校许可对利用学校固定资产进行经营活动、擅自处理、变卖学校资产的行为,由设备处、房改办等部门上报学校,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内部移交固定资产应符合如下规定 :
(一) 机构调整时,由设备处会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财产清查,办理交接手续;
(二) 资产管理员岗位变动时,应在上一级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三) 固定资产使用人调离学校或退休,须交清所用固定资产,否则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四) 固定资产使用人变更由资产管理员提交变更申请表,经使用部门领导签批备案,更换固定资产卡片。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专项清查,确保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报废、报损等。
第三十二条 处置固定资产要符合以下程序:
(一) 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单;
(二) 归口管理部门组织鉴定,提出处理意见,贵重仪器设备由设备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三) 单价原值1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处置,由设备处审核,经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并报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备案后执行;
(四) 单价原值10(含)—20万元的固定资产(不含房屋、土地、车辆)处置,由设备处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核,经省教育厅审批,报省财政厅备案后执行;
(五) 房屋、土地、车辆和单价原值20万元及以上其他固定资产处置,由设备处报学校分管领导和省教育厅审核,经省财政厅审批后执行;
(六) 根据各上级批准的固定资产处置文件,冲减、调整固定资产账、卡;
(七) 设备处、招标办负责组织招标处置,报废资产残值统一上交学校财务,学校统一管理使用。
第三十三条 学校以固定资产对学校校办企业投资或对外投资,应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确认,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审批手续,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
第三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资产损失赔偿制度,对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应追究其相关责任,并对责任人的单位负责人追究连带管理责任。
第三十五条 处置固定资产的残值收入应及时上缴学校财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使用。
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六条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账薄和卡片:
(一) 财务处设置、登记固定资产价值总账和分类账;
(二) 设备处设置、登记固定资产总分类账,分户明细账;
(三) 归口管理部门设置、登记固定资产分类明细账,建立固定资产卡片;
(四) 使用部门设置、登记分类明细账,按使用人建立固定资产卡片。
第三十七条 设备处负责固定资产增加、调拨、处置等业务的审核,统计报表,统计分析,资产清查,数据备份。业务审核要做到及时审核,原则上当天业务当天完成。如审核不通过,注明审核意见,不符合要求的,返回资产管理员进行修改重新提交,并定期与学校财务部门进行核对。
第三十八条 各级资产管理人员应确保“资产管理平台”的安全及正常运行,不得进行与本系统无关的操作,不得随意提交固定资产变动、处置无关信息,定期核对账、卡、物,保证账账、账物、账卡相符。
第三十九条 资产管理员按“资产管理平台”权限的设置要求正确使用本系统。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