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建设,提高实验教学质量,鼓励和支持自制教学仪器设备的研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设立自制教学仪器设备专项经费,用于支持自制教学仪器设备的立项研制。
第二条 自制实验仪器设备是指根据实验教学需要,自行设计、加工(或委托)制造的教学仪器设备。
第三条 自制实验仪器设备的范围:非标仪器设备或带有一定的专业性和机密性的仪器设备;市场价格昂贵,通过自制能节约大量购置经费的仪器设备;具有推广价值,可产生经济效益的仪器设备。
第四条 自制实验仪器设备的立项应优先考虑基础实验教学需要,自制实验仪器设备的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二章 项目立项和审批
第五条 自制实验仪器设备实行立项审批制度。在研制前必须做好可行性论证工作:
1.同类设备的市场调研情况;
2.自制仪器设备与同类仪器设备的比较(功能、技术的先进性、价格、推广价值等),可产生的实验教学效益预测;
3.经费预算;
4.按照工程设计要求编写技术说明书;
5.设备安装环境;
6.项目周期和进度计划;
7.项目人员构成等。
第六条 每年九月,项目负责人填写《武汉科技大学自制实验仪器设备立项申请表》,经学院审核,报学校审批。
第三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七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各学院要加强监管,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协调和解决。
第八条 在项目经费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超出经费使用范围及挪作他用等情况,学校将取消该项目,并视情节轻重做出相应的处理。
第九条 每年六月,项目负责人应书面向学校汇报项目进展情况。如不能按原计划完成,项目负责人必须报告原因及完成时间。
第四章 项目验收、鉴定和建账
第十条 项目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填写《武汉科技大学自制教学实验仪器设备鉴定书》,由学校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设备的技术水平、可靠性及综合效益等进行评估验收。
第十一条 经验收合格的自制教学仪器设备,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办理固定资产入帐手续,建立自制设备技术档案。
第五章 项目成果奖励
第十二条 自制实验仪器设备经技术鉴定合格后,按照以下办法实施奖励:
1.根据其技术复杂程度及水平的高低、仪器设备功能开发的情况等综合因素,推荐申报学校及以上教学成果奖。
2.在同等条件下,自制教学仪器设备项目负责人(主要成员)在职称评定中优先考虑。
3.按研制该设备的当量学时确定计酬教学工作量。
4.对于有推广价值的自制教学仪器设备,学校鼓励其进一步开发,进行市场推广。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