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提高无形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各部门、以学校名义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或独立核算的各种机构。
第三条 学校无形资产是指学校所拥有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学校直接或间接创造价值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非专利技术)权、土地使用权、校誉和其他财产权利等。学校冠名权视同校誉纳入无形资产管理范畴。
第二章 无形资产管理体制、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对无形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工作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实行校、院(部、处、馆、所、室、中心、医院、公司等)二级管理体制。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为学校无形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对全校无形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相关规定,会同归口管理部门制定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无形资产管理制度体系;
(二)贯彻并监督学校各单位执行无形资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按照无形资产管理要求,组织无形资产清产盘点和相关信息的统计报送,负责无形资产明细账的登记、协调并监督无形资产的使用、评估、处置等事项;
(四)根据无形资产管理信息化要求,加强无形资产信息化建设与管理;
(五)负责对各部门的无形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对无形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宣传培训工作。
第六条 学校无形资产实行归口管理,相关职能部门为归口管理部门。
(一)党政办公室负责校誉的管理;
(二)科学技术发展院负责知识产权的计价及管理,包括专利权和技术秘密、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非专利技术)权、商业秘密等;
(三)本科生院、研究生院、国际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相应层次及类型以学校名义办学的管理;
(四)党委宣传部负责学校规范标志及其组合变化构成的视觉识别系统知识产权的使用、管理、监督;
(五)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责经学校委托授权的校名校誉、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的经营性开发及使用管理;
(六)网络信息中心负责中英文网络域名、通用网址、无线网址等网络域名的管理;
(七)校园建设处负责土地使用权的管理;
(八)财务处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要求,负责学校无形资产的会计账务管理。
第七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制定归口管理无形资产实施细则;
(二)负责登记归口管理的无形资产明细账;
(三)负责无形资产的清查盘点、审核、汇总与统计等工作;
(四)根据使用部门提出的申请组织无形资产技术鉴定,规范办理无形资产的使用和处置等报批手续;
(五)协助做好无形资产的收益管理;
(六)检查、监督、指导使用部门无形资产管理工作;
(七)负责协调处理无形资产权属纠纷、侵权纠纷等法律事项;
(八)负责无形资产相关资料的归档与保管工作。
第八条 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坚持以“谁使用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为原则,学校各二级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无形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各二级管理单位的职责是:
(一)执行学校无形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无形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加强规范管理,提高使用效益;
(二)建立并登记无形资产使用台账,负责本单位无形资产的使用和处置等日常管理工作,对拟处置的无形资产提交处置申请文件;
(三)每年年终对本单位无形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接受归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负责对本单位无形资产具体使用人的指导与监督,确保正确使用和处置学校的无形资产;
(五)做好无形资产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确保信息资料的准确、完整、规范。
第三章 资产形成与取得
第九条 学校无形资产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约定,通过购置、委托开发、自行研究开发、接受捐赠和无偿调拨(划转)等方式取得。
第十条 外购无形资产要符合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归口管理部门应进行必要的论证,严格审批程序,避免重复购置。
第十一条 自行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应按规定及时申请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明晰产权关系,确定由此形成的无形资产权属。学校与外单位或个人共同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应在研究前与合作方签订合同,明确成果归属,并按合同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接受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的无形资产,由归口管理部门代表学校进行接收,并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等事宜。
第十三条 上级部门无偿调拨(划转)给学校的无形资产,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无偿调拨(划转)手续和产权变更登记等事宜。
第十四条 符合财务制度规定条件的学校无形资产,由财务处登记入账。按财务会计制度核算的无形资产应当满足政府会计准则及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财务会计规定相关要求。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五条 各单位及个人不得利用学校无形资产为个人谋利,侵害学校权益。凡以盈利为目的使用学校无形资产,须经有关部门批准;重大事项按“三重一大”程序报批。非盈利目的使用学校无形资产,须经有关部门审批备案。
第十六条 拟使用学校无形资产的校内单位或个人,须向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文件。授权外单位使用的,须签署书面合同。
第十七条 学校校名、校誉及其他商标权的使用,应遵循有偿使用原则。校内外任何机构或个人,未经学校书面授权许可,不得擅自在任何商品、任何场所以任何方式使用学校的校名、校誉及其他商标权,否则即构成侵权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离退休人员调离学校,不得私自带走学校的科技成果、技术资料等。学校科技人员的兼职活动若与学校权益有利害关系,须经学校审批。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十九条 无形资产处置是指对学校无形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出售、出让、转让、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和置换等。
第二十条 无形资产因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或保护期限、被其他新技术替代、不再受法律保护等原因自然失效的,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无形资产处置应按照《武汉科技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武科大办发〔2022〕6号)和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手续。无形资产处置应按照平等合理、公开公正、依法合规原则进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二条 学校出让、转让和置换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规定及时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三条 无形资产处置需要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可的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的,应按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规定办理交易。
第二十四条 无形资产处置由使用单位(或个人)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报国资处审批备案。无形资产处置后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将材料提交财务处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五条 无形资产处置收入必须纳入学校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涉及科技成果转化的无形资产处置收入,按照《武汉科技大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武科大科〔2017〕2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除科技成果转化之外的无形资产处置收入,按照规定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无形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学校相关单位应当各司其责,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无形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无形资产监督管理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个人,依法维护无形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无形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十八条 学校无形资产未经批准,不得用于对外合作,不得交由校外单位和个人使用。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学校无形资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制止侵权行为,追讨侵权收益,必要时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学校所属单位及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在无形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按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资处负责解释。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湖北省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