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做好仪器设备的调剂、报废处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武汉科技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所有仪器设备,不论其购置渠道和经费来源如何,均属国有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自行报废、拆卸,更不得擅自处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条 全校各单位应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管理,精心维护,及时维修,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充分发挥仪器设备在教学、科研中的作用。
第二章 仪器设备的报废
第四条 仪器设备的报废,必须进行技术鉴定。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仪器设备,经技术鉴定,可申请作报废处理。
1、修理费用接近或达到同种新产品价格的;
2、严重损坏,无修复价值、无法修复或返修率较高的;
3、主要部件陈旧老化,精确度和主要技术指标都无法恢复的;
4、技术落后、质量不过关的试制或自制产品;
5、在安全、环保、节能等方面不能达标,造成公害又无改造价值的;
6、国家和政府有明文规定限期报废的设备。
第五条 仪器设备报废申请审批程序。
1、凡符合报废条件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设备管理员详细填写《武汉科技大学仪器设备报废单》,经使用单位主管领导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可以申请报废,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设备处)组织专家(至少三名)进行技术鉴定。
2、单价10万元及以上的贵重仪器设备报废,由设备处组织专家(至少三名)进行技术鉴定,并填写《武汉科技大学贵重仪器设备报废技术鉴定表》,连同《武汉科技大学仪器设备报废单》一并报批。
3、设备处负责对《武汉科技大学仪器设备报废单》中所列仪器设备进行核实,经主管处长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后,组织回收并办理财务销帐手续。《武汉科技大学仪器设备报废单》、《武汉科技大学贵重仪器设备报废技术鉴定表》,要求一式三份(使用单位、设备处、财务处各执一份)存档。
第六条 组织回收报废仪器设备的时间,原则上每半年安排一次。对使用单位有特殊情况,需要及时回收的报废仪器设备作临时性处理。
第七条 凡有仪器设备报废的单位,由本单位设备管理员将报废仪器设备相对集中,在办理报废手续后,由设备处统一回收。回收的报废仪器设备,由设备处组织报废仪器设备处理工作小组,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报废仪器设备的变价处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报废仪器设备。
第八条 根据国家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报废仪器设备的残值收入一律上交学校,用于仪器设备鉴定费、论证费、维修费用、搬运劳务费等。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调剂
第九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作闲置仪器设备。
1、因学校教学、科研任务发生改变或者专业方向转变,以后不再使用的;
2、使用年代久、性能下降,不能满足教学、科研要求的;
3、使用效率很低,长期闲置的;
4、仪器设备更新而退役不用的;
5、报废仪器设备中可继续使用的附件或部件。
第十条 闲置仪器设备的申报。
1、闲置仪器设备应及时申报,避免造成积压浪费。
2、经各单位确认的闲置仪器设备,应填写《武汉科技大学闲置仪器设备申报表》,经使用单位主管领导审查同意后,报设备处审批,并组织调剂。
第十一条 闲置仪器设备的调剂。
1、设备处不定期将各单位上报的闲置仪器设备在校园网上公布,供有关单位查询选择,并根据需求方的情况,办理相应的调拨或转让手续。
2、闲置仪器设备应先在校内进行调剂,并实行无偿调拨,由校内双方单位设备管理员同时填写《武汉科技大学仪器设备调拨单》,经双方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员和设备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后,到设备处办理校内调拨手续。
3、如果闲置仪器设备的需求方属校外单位,除捐赠项目外,均实行有偿转让。由设备处统一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评估定价,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办理对外调拨手续,有偿转让所得经费一并上缴学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