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武汉科技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为提高公用房使用效率,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结合全校公用房使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根据公用房使用性质、师生规模、学科差异,结合学校资源现状等要素对各单位公用房进行测算、核定、收费或补偿。
第三条 本细则中所指各单位用房面积按房屋净使用面积核定(不包括门厅、走廊、厕所和楼梯等公共部分的面积)。学校每年对各单位的用房面积核定一次。
第二章 党政办公用房面积核定
第四条 党政办公用房主要指学校党群部门、行政部门、直属单位的办公用房。包括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和会议接待用房两类,其面积依据各单位在编人员数量、岗位级别以及管理服务性质予以核定。具体如下:
(一)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校级领导:30㎡/人;
中层正职:24㎡/人;
中层副职:18㎡/人;
其他人员:9㎡/人。
(二) 会议接待用房
会议接待用房主要包括会议室和接待室等。学校行政办公楼的会议室和接待室,由学校办公室统筹安排管理,不计入用房面积;黄家湖校区、洪山校区会议室和接待室,分别由黄家湖校区综合办公室、洪山校区综合办公室统筹安排管理,不计入用房面积;职能部门所在办公楼的会议室和接待室,原则上由该楼和附近办公楼的单位共享使用,其共享面积不计入用房总量;各学院(部)的会议接待用房,按照核定标准予以核算、确定。
(三) 学校办公室、学生工作部(处)(武装部)、科学技术发展院、研究生院、教务处、财务处、审计处、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等窗口服务型单位,另外增加额定用房面积,额定标准为1㎡/人,额定面积小于20㎡的,按20㎡计算,最高不超过30㎡。
第三章 教学科研用房面积核定
第五条 教学科研用房主要指各学院(部)用于教学、科研以及实验的用房和学校直属科研机构用房等。
第六条 学院(部)用房包括基本定额用房和补充定额用房。学校依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任务、学生数量,确定各学院(部)的基本定额用房面积,除基本定额用房外,考虑高层次人才、教学科研基地、重点学科以及鼓励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等因素,给予补充定额用房面积。
第七条 学院(部)用房面积(M)公式表示为:
M=M1+M2+M3
公式中:M1为学院(部)党政办公用房、实验室用房、教学及辅助用房,以及科研用房需占用的基本定额用房面积;M2为高层次人才、教学科研基地、重点学科和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的奖励用房面积;M3为其他补充用房面积。M1为基本定额用房面积,M2、M3为补充定额用房面积。
第八条 基本定额用房面积M1主要包括学院(部)党政办公用房(DZ)、实验室用房(SY)、教学及辅助用房(JF)及科研用房(KY)等四类公用房占用面积,公式表示为:
M1=DZ+SY+JF+KY
(一) 学院(部)党政办公用房(DZ)
DZ=基础用房面积+辅助用房面积
1、基础用房面积包括书记、院长办公室,副书记、副院长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行政办公室,教学办公室,研究生工作办公室,科研管理办公室,学生工作办公室(包含谈话室、学生活动室),党员活动室、工会活动室等所使用的面积(其核定标准见表1)。
表1学院(部)基础用房面积核定标准
党委办公室
| 行政办公室
| 教学办公室
| 研究生工作
办公室
| 科研管理
办公室
| 学生工作办公室
| 党员活动室、
工会活动室
|
教职工人数(人)
| 面积(㎡)
| 教职工人数(人)
| 面积(㎡)
| 本科生人数(人)
| 面积(㎡)
| 研究生人数(人)
| 面积(㎡)
| 正高人数(人)
| 面积(㎡)
| 本科生人数(人)
| 面积(㎡)
| 教职工人数(人)
| 面积(㎡)
|
151及以上
| 30
| 151及以上
| 30
| 2501及
以上
| 30
| 381及以上
| 30
| 51及
以上
| 30
| 2501及
以上
| 90
| 201及以上
| 90
|
121-150
| 25
| 121-150
| 25
| 2001-2500
| 25
| 251-380
| 25
| 31-50
| 25
| 2001-2500
| 80
| 151-200
| 80
|
81-120
| 20
| 81-120
| 20
| 1501-2000
| 20
| 121-250
| 20
| 21-30
| 20
| 1501-2000
| 70
| 101-150
| 70
|
51-80
| 15
| 51-80
| 15
| 1001-1500
| 15
| 61-120
| 15
| 11-20
| 15
| 1001-1500
| 60
| 51-100
| 60
|
50及
以下
| 10
| 50及
以下
| 10
| 1000及
以下
| 10
| 60及
以下
| 10
| 10及
以下
| 10
| 1000及
以下
| 50
| 50及
以下
| 50
|
2、辅助用房面积包括资料室、会议接待用房、跨校区办学补充面积三部分,其核定标准如下:
(1) 资料室
资料室包括存放教师及学生各类教学档案、资料及成果的房间以及各学院(部)图书分馆。资料室用房面积(A)根据教职工人数、学生当量数,以及各图书分馆所藏图书、期刊(含过刊资料)册数等依据进行折算,按以下公式核定:
A=A1+A2+A3
公式中:A1为教职工人数对应面积,A2为学生当量数对应面积,其核定标准见表2。学生当量数=学生类别×折算系数(折算系数见表3)。A3按照各图书分馆所藏图书、期刊(含过刊资料)册数,每50册核定0.2㎡取值。
表2 A1、A2核定标准
教职工人数(人)
| 200以上
| 151-200
| 150-121
| 120-81
| 80-51
| 50及以下
|
A1面积(㎡)
| 100
| 70
| 60
| 50
| 40
| 30
|
学生当量数(人)
| 3001及以上
| 3000-2501
| 2500-2001
| 2000-1501
| 1500-1001
| 1000及以下
|
A2面积(㎡)
| 110
| 90
| 70
| 50
| 40
| 30
|
表3学生当量数折算系数表
学生类别
| 折算系数
|
本科生
| 1.0
|
硕士研究生
| 1.5
|
在职研究生/同等学力
| 0.45
|
博士研究生
| 2.0
|
留学生
| 3.0
|
(2) 会议接待用房
会议接待用房主要包括各学院(部)举行各类会议、进行业务接待及举办学术报告等用房。依据教职工人数核定,核定标准见表4。
表4会议接待用房面积核定标准
教职工人数(人)
| 151及以上
| 150-121
| 120-81
| 80-51
| 50及以下
|
用房面积(㎡)
| 180
| 140
| 100
| 80
| 60
|
(3) 经学校批准允许跨校区办学的学院(部),其办公用房在上述核定面积的基础上增加100㎡。
(二) 实验室用房(SY)
实验室用房指各学院(部)承担教学实验项目所需的实验场所用房,其用房面积(SY)按以下公式核定:
SY=(B1×0.8+B2×0.2)×K1
公式中:B1为实验课程人时数对应的面积,换算方法按照每1万人时数给100平米的标准取值。实验课程人时数根据各单位承担的教务处教学计划中安排的实验教学任务计算得出,由教务处提供;B2为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对应的面积,换算方法按照每1万元设备值核定1平米的标准取值。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供。K1为学科调节系数,见表5。
表5学科调节系数表
序号
| 适用学院(部)和科研单位
| 调节系数
|
1
| 国际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体育课部、外国语学院
| 1.00
|
2
| 管理学院、文法与经济学院
| 1.30
|
3
|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
| 1.40
|
4
| 材料与冶金学院、城市建设学院、机械自动化学院、汽车与交通工程学院、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资源与环境工程学院
| 1.80
|
5
| 化学与化工学院、理学院
| 2.00
|
6
| 艺术与设计学院
| 2.50
|
7
| 临床学院、医学院、生物医学研究院
| 3.00
|
(三) 教学及辅助用房(JF)
教学及辅助用房(JF)包括教授工作室、教研室办公用房、学院(部)专用教室,分别按照以下标准进行核算:
1、教授工作室是指可以指导研究生从事学习和科研的人员(包括正高、副高以及具备指导研究生资格的讲师)所使用的房屋。其用房面积按照以下公式核定:
教授工作室核定面积﹦基础面积+△t增量面积
其中,基础面积为,正高24㎡/人,副高18㎡/人,具备指导研究生资格的讲师,按照18㎡/人予以核定;△t增量为所指导的研究生人数对应的面积,其中全日制硕士生1㎡/人,博士生1.5㎡/人,非全日制硕士生0.4㎡/人。
近三年未指导研究生的,其教授工作室予以收回。多单位任职的教授,其教授工作室仅配备一处供其使用,使用地点由其自行选择。
教授工作室按照使用人职称类别予以核定,其中符合高层次人才奖励范畴的,其奖励面积按照本细则第八条相关规定予以计算,另行奖励。
2、教研室办公用房
教研室办公用房面积依据教职工人数核定,核定标准见表6。
表6 教研室办公用房面积核定标准
教职工人数(人)
| 151以上
| 150-121
| 120-81
| 80-51
| 50及以下
|
用房面积(㎡)
| 240
| 200
| 160
| 120
| 80
|
3、学院(部)专用教室
学院(部)专用教室指各学院(部)自行掌握并使用的,用于安排研究生、本科生从事学习、科研等不同需求的用房。根据不同专业学费标准及各学科调节系数等因素进行折算后核定。核定公式如下:
学院(部)专用教室核定面积=专业人数(当量数)×(C1×0.6+K1×0.4)×K2
公式中:C1为学费折算系数,按照新生入学学费标准进行折算取值,最低标准折算系数为1,国际学院(部)中外合作办学的学生折算系数按照2.5取值,留学生折算系数按照3.0取值;K1为学科调节系数(见表5),K2为学院(部)专用教室核定值,取0.1㎡/人。
(四) 科研用房(KY)
科研用房是指各学院(部)从事科学研究所使用的房屋。具体分六项指标(见表7)予以测算核定。核定公式如下:
KY=K3×(D1×1+D2×5/6+D3×1/2+D4×1/3+D5×1/3+D6×1/3)
表7 科研用房六项指标明细表
| 理工医类
| 文管艺体类
|
D1
| 纵向横向科研经费到账总额的平均值(万元)
|
D2
| 国家级及重大项目
| 国家级项目及纵向项目
|
D3
| 科技奖励及鉴定
| 科技奖励
|
D4
| 学术论文
| 学术论文
|
D5
| 发明专利
| 知识产权著作
|
D6
| 服务湖北
| 服务湖北
|
公式中:D1—D6按照各科研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测算取值;其中D1根据近三年纵向横向科研经费到账总额的平均值取值,D2—D6根据近三年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取平均值;K3为学科性质调节值,理工医类K3取0.5㎡/万元,文管艺体类K3取1㎡/万元。
第九条 全日制本科学院(部)和科研院所的奖励用房主要包括高层次人才奖励用房、教学科研基地奖励用房、重点学科奖励用房和共享大型仪器设备奖励用房等四类,其面积(M2)核定标准如下:
(一) 高层次人才奖励用房核定标准
1、院士、战略科学家、“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杰出人才:600㎡/人。
2、“千人计划”国家特聘专家、国家“973计划”和重大科学研究计划首席科学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领军人才:300㎡/人。
3、国家级教学名师、湖北省“百人计划”特聘专家、湖北省“高端人才引领计划”入选者、学科首席教授、国家优秀青年基金获得者:120㎡/人。
4、湖北省教学名师、楚天学者特聘教授、“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青年拔尖人才:30㎡/人。
非全职到岗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其奖励面积根据在校实际工作时间核定。已签订合同的按照合同面积核定。
(二) 教学科研基地奖励用房核定标准
1、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国家级科研基地:3000㎡/个。
2、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或教学基地:600㎡/个。参与共建的单位按本科生人数所占比例核定。
3、省部级科研重点实验室:300㎡/个。参与共建的单位按本科生人数所占比例核定。
4、省部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或教学基地:200㎡/个。参与共建的单位按本科生人数所占比例核定。
5、校级重点科研平台:学校首批成立的校级科研平台奖励用房核定标准,按照理科类500㎡/个,文科类300㎡/个进行计算。此奖励面积不计入各学院(部)额定面积。
(三) 重点学科奖励用房核定标准
1、一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牵头单位300㎡/个,参与单位120㎡/个。
2、二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牵头单位120㎡/个,参与单位60㎡/个。
3、国家重点(培育)学科、湖北省优势学科、湖北省特色学科、一级学科湖北省重点学科:牵头单位30㎡/个,参与单位15㎡/个。
4、二级学科湖北省重点学科:牵头单位18㎡/个,参与单位9㎡/个。
(四) 共享大型仪器设备奖励用房核定标准
共享大型仪器设备指单价40万元以上,且已经联网可供校内外共享使用的大型仪器设备,其奖励面积按10㎡/台(套)核定。
第十条 其他补充用房面积(M3)相关规定
(一) 院级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用房:为鼓励大学生创新创业,学校支持各学院(部)申办院级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创办资格由学工处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审核批复,获准成立的,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同时,配备奖励面积,标准为100㎡/个。
(二) 发展预留用房:因各学院(部)用房定额一经核算,一定时间内稳定(1至2年),考虑到各学院(部)的发展,对于新引进人才、新兴学科等所需用房,另给予各学院(部)用房基本定额面积的3%作为发展预留用房,增加到本学院(部)用房定额中。各学院(部)可根据当年引进人才计划及招生(研究生)计划,自行调节至急需方向,亦可用此部分面积鼓励纵向课题、基础研究等方向。
第十一条 学校直属科研机构,包括:省部共建耐火材料与冶金国家重点实验室、国际钢铁研究院(武钢—武科大钢铁新技术研究院、高性能钢铁材料及其应用湖北省协同创新中心)、绿色制造与节能减排科技研究中心,其公用房面积核定参照学院(部)用房中有关科研用房核定标准执行,其中管理人员用房执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核定标准。
第四章 公共服务用房面积核定
第十二条 公共服务用房是指面向全校服务的公共教室、图书馆、档案馆、现代信息教育中心、学报编辑部、工程训练中心、分析测试中心、大学生活动中心(青春驿站)、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体育活动场所等用房。其中,公共教室是指面向全校的普通教室、多媒体教室及附属用房,分别由研究生院、教务处统一调配使用。
第十三条 公共服务用房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及实际需要予以核定。其中管理人员用房定额执行党政办公用房标准。
第五章 产业商业用房面积核定
第十四条 产业用房是指经学校批准,由学校全部或部分投资兴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当地工商机构注册的经营实体在学校所使用的房屋;商业用房是指为方便教职工和学生生活,按照相关法规和制度公开招商的服务企业或个人使用学校产权的用房。
第十五条 产业商业用房具体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六章 后勤服务用房面积核定
第十六条 后勤服务用房是指学校用于后勤服务和条件保障的用房,由后勤集团作为工作、服务或经营场所使用。
第十七条 后勤服务和条件保障的用房,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及实际需要予以配置。其他由后勤集团管理,并经学校批准用于出租类的用房,学校对其收取房屋使用条件费,其具体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七章 公用房使用费收取和补偿标准
第十八条 各单位用房面积超出核定面积的部分,学校采取以下阶梯收费方式收取公用房使用费。
(一) 超出面积在1000㎡以内的(含1000㎡),按180元/㎡·年的标准收取公用房使用费;
(二) 超出面积在1001㎡以上的,按240元/㎡·年的标准收取公用房使用费;
(三) 公用房核定调整完成后,各单位应及时足额缴纳公用房使用费,逾期未予缴纳的,按照每天0.5‰收取滞纳金。
第十九条 对于各单位用房面积缺额的部分,学校按100元/㎡·年的标准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条 每年1月10日之前,各单位向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报备公用房使用情况。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依据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最新数据对各单位公用房使用情况进行核定,并于2月份对全校公用房使用情况予以调整。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类人员的行政办公用房仅配备一处。多重行政职务的人员其行政办公用房的使用地点由其自行选择确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未尽事宜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