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落实2023年度高校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

    2023年04月17日 16:42  点击:[]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相关精神,确保实验室安全有序运行,构建安全的校园环境,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鄂教科办函〔2023〕6)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要求及检查重点

    1.提高政治站位。各教学科研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实验室安全红线意识,深刻认识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和后续的隐患闭环整改工作。

    2.强化责任落实。各单位要进一步健全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尽快完成实验室安全责任书的签订工作,确保责任落实到房间、到人。各单位、各实验室负责人认真对照《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文件要求以及责任书规定职责,逐条梳理、查找问题、落实责任。

    3.完善分级分类管理。各单位要贯彻落实《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要求,按照《武汉科技大学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对实验室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对实验室安全隐患进行“全过程、全要素、全覆盖”排查,重点做好易燃、易爆、易制毒、剧毒化学品安全及生物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营造安全和谐的教学、科研环境。

    4.加强实验室安全教育。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安全教育,尤其对初次以及长时间未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做好准入培训,并强化应急处置培训。导师要对可能造成人身安全的实验环节做好把控,杜绝实验室安全事故尤其是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组织形式

    本次检查采取实验室、二级单位自查与学校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1.实验室自查。各实验室负责人组织本实验室人员对所有房间开展自查。

    2.二级单位自查。各单位组织检查组对本单位所属实验室开展全覆盖的安全检查,涉及危险源的单位成立实验室安全督查队伍参加检查、指导隐患整改。

    3.学校抽查。校领导、学校实验室安全督导组、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等相关人员组成检查组对涉及危险源二级单位自查情况开展全覆盖检查,对重点实验场所进行抽查。

    三、工作安排

    (一)二级单位自查自纠和学校检查阶段(2023年4月7—4月24日)

    1.学校组织各单位参加教育部实验室安全检查培训会,根据省教育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要求,部署实验室检查工作

    2.各单位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检查计划或方案,对照“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2023)”(附件1),全面梳理二级单位层面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队伍建设、规章制度、教育培训、安全检查等工作,认真对各类科研和教学实验室开展全覆盖自查。

    3.各单位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建立安全隐患台账,对隐患进行立行立改,做好整改记录。对无法立行立改的隐患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期限、整改责任人及防范措施。

    4.各单位将签字盖章后的《实验室安全自查自纠报告》(附件2)、高校实验室安全管理信息填报表(附件3)和实验室安全隐患自查自纠汇总表(附件4),纸质版签字盖章后送到青山校区主楼1405办公室,电子版(words格式)发送至gzc-sys@wust.edu.cn,截至日期2023年4月20日。

    接受省教育厅现场检查阶段(2023年5月—6月)

    1.认真做好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校前准备工作。学校及各二级单位整理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实验室安全队伍建设、规章制度、教育宣传、安全检查等方面的档案资料,并督促完成自查自纠及学校检查发现隐患的整改工作。

    2.迎接省教育厅专家组进校开展检查。近年来检查多次发现问题的单位及实验室,自查自纠阶段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及实验室将被列为重点检查对象。

    )整改阶段(2023年7月—9月)

    1.收到省教育厅书面整改通知后,各单位举一反三,认真完成隐患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报告提交至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截至日期9月15日。学校对隐患整改报告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到实验室核实隐患整改情况。

    2.确认完成全部隐患整改工作后,学校向省教育厅提交《高校实验室安全整改总结报告》,截止日期9月30日。

    )回头看阶段(2023年10月—11月)

    学校根据前期检查情况,组织开展“回头看”检查,重点检查隐患整改效果,确保整改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四、其他要求

    1.各单位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安全红线意识,积极组织实验室安全自查检查工作。

    2.所有隐患整改要做到闭环管理,整改不到位坚决不销账。

    3.自查报告、自查自纠隐患汇总表及整改报告应经过各二级单位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审核签字后上报。

    联系人:苏老师   胡老师  

    联系电话:68862899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2023年4月17


    上一条:关于做好“五一”假期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开展2023年第一次大型仪器设备申购集中论证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