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科技大学实验室建立、调整、撤销管理暂行办法

2018年07月20日 00:00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实验室的建设和规范化管理,贯彻《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委第20号令),提高实验室的整体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是学校正式建制的承担教学、科研和技术服务的实体。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消都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审批。

第二章 实验室分类、建立的原则和基本条件

第三条  实验室按照管理级别分为以下几类: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校级实验室,学院级实验室。

第四条  实验室按类别分为基础教学实验室、专业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基础教学实验室和专业教学实验室是指以基础课和专业课实验教学为主的实验室,科研实验室是指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正式承认的以科学研究为主的实验室。

第五条  实验室的建制应根据学校学科建设的总体规划,按照学校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任务以及实际需要确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避免小而全、分散重复设置。

第六条  实验室的设立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

 (二) 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实验室用房面积一般不得低于100平方米;

 (三) 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四) 有相对稳定、结构合理的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合适的专职实验技术人员;

 (五) 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三章 实验室建立、调整、撤消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 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建立、调整和撤销需要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其业务管理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业务管理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第八条 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消需要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其业务管理工作由学校科技处负责。

 校级科研实验室(研究所)业务管理工作由科技处负责。

第九条  实验室的建立必须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凡申请新建的实验室,须由学院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实验室建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按本办法第六条详细说明具备的各项条件,填写《武汉科技大学实验室申请建立审批表》(见附件)。教学实验室报教务处审批,科研实验室(研究所)报科技处审批。

第十条  实验室的调整指对实验室进行不涉及实验室新建和原有实验室撤消的调整,如:实验室的更名、实验室的部分合并、实验室方向及任务的变化等。实验室的调整需要由学院详细说明调整的理由和方案,按实验室类别书面报送教务处或科技处,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一条 实验室的撤消由学院详细说明实验室撤消的理由、方案以及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安排、实验室用房的处理办法、实验室仪器设备及相关经费的处理意见等,按实验室类别书面报送教务处或科技处,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二条 实验室的建立、调整、撤销经批准后应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登记备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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