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科技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

2023年05月13日 14:53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738令)、《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鄂财绩规〔20173号)、《省教育厅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鄂教财〔20185号)、《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本科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财资发20213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行为。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处置,是指校内各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者核销的行为。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和报损等。

第三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厉行勤俭节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与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结合,逐步建立国有资产共享、循环利用的机制。

第四条 国有资产处置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校内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

学校拟处置的国有资产应当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再予以处置。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是国有资产处置工作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上级部门有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规定,制定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对学校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

(三)对全校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监督管理。

国资处是国有资产处置主管部门,对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全校国有资产处置实施具体管理;

(二)负责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相关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向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办理国有资产处置报批报备手续;

(四)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财务处、校内各单位是国有资产处置协助管理部门。其管理职责分别是:

(一)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国有资产处置过程涉及招标工作;

(二)财务处负责国有资产处置收益上缴工作;

(三)校内各单位对所属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申请和初审。在拟处置资产回收之前,负责保管拟处置资产。

第三章  处置范围、审批权限处置程序

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

(一)闲置的国有资产;

(二)超标准配置的国有资产;

(三)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国有资产;

(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转移的国有资产;

(五)涉及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国有资产;

(六)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

(七)由于被其他新技术代替或已经超过了法律保护期限,造成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降低或丧失的无形资产;

(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国有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按以下权限审批:

(一)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且应淘汰报废的固定资产(见《高校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表》),由学校按程序核准后自行处置,处置结果通过“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系统”备案;已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仍可继续使用的,应继续使用。

(二)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发转移、货币性资产处置和未达到使用年限且单项账面原值在5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处置,需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按照规定权限审核(批)。

凡土地处置20亩以上的、房屋处置价值评估值在2000万元以上的重大资产处置事项,由学校报省教育厅审核,经省教育厅报省财政厅核准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拟处置资产没有账面原值的,由国资处按规定程序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价值作为处置依据。

(三)公务用车处置参照《湖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实施,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处置申请。国有资产使用单位经过充分论证后,通过资产管理系统向国资处提交国有资产处置申请

(二)校内鉴定。国资处审核、汇总各使用单位提交的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后组织校内专家对拟处置国有资产进行鉴定

(三)学校审批。国资处汇总拟处置国有资产信息,提出处置方案,报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议。

(四)校内公示、报批。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国资处对拟处置国有资产进行校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超出学校处置权限外的国有资产处置向湖北省教育厅、财政厅报批。

评估、公开处置。国资处根据上级批复和有关规定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价值评估,按照评估价格公开处置国有资产。公开处置方式包括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其他定方式等。其中:

1.凡涉及产权变更的国有资产处置或有偿转让账面单项价值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应到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以拍卖、招投标及其他公开方式进行;

2.固定资产实物报废处置,应当通过公开招标、谈判询价等方式确定旧品回收机构;

3.危化物品、危废物品的回收商,应当具有相应的危化物品、危废物品的回收资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应当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收益上缴。国有资产处置收益由财务处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变更登记。资产处置完毕后,国资处根据资产处置批文及相关明细清单办理资产明细账的变更登记;同时将相关资料送交财务处调整相关会计科目。

(八)资料归档。国资处国有资产处置相关材料及时整理归档。

(九)结果备案。资产处置工作完成后,由国资处将处置结果通过“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系统”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 处置国有资产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以下确需进行资产评估(清查、鉴定)或财务审计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清查、鉴定)及财务审计结果应按有关规定经省教育厅报省财政厅备案。

(一)对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权属转移的国有资产;

(二)对房屋以及单项价值50万元及以上、批量价值300万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以及土地使用权、专利等无形资产采取拍卖、有偿转让、置换等法定方式进行国有资产处置;

(三)对确需进行国有资产鉴定的危房、特种设备等,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国有资产鉴定,并出具专项国有资产鉴定报告;

(四)经批准同意一次性处置批量账面价值1000万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残值估价。

第四章  有偿转让、出售和置换

第十 有偿转让、出售是指变更学校国有资产占有权、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置换是指学校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第十 申请有偿转让或置换国有资产,应按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提交有关材料,由学校审批通过后报上级部门审批:

(一)申请报告及《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二)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单位同类资产情况;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

)国有资产转让方案、合同草案;

)国有资产置换意向协议等;

(六)学校集体决策的会议纪要;

)其他有关材料。

十六 国有资产有偿转让原则上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国有资产评估,并通过拍卖、招投标等公开进场交易方式处置。不适合拍卖、公开招标或经公开征集只有一个意向受让方的,经省财政厅审批后,可以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处置。

十七 有偿转让国有资产的价格,不得低于国有资产评估结果。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应当按规定权限报省财政厅重新审批后方可再次交易。

  报废、报损及核销

第十 报废是指固定资产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而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维护使用成本过高等,经技术鉴定或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需进行产权核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十九条 达到国家和地方更新标准、但仍可继续使用的资产,不得报废。有国家强制报废规定的除外。

二十 申请报废国有资产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武汉科技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需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还需提供拟处置资产的书面申请及《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二)学校集体决策的会议记录;

(三)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及报废资产数量清单;

)报废(拆除)房屋的,还需提供资产处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涉及政府征收的,需提供政府征收相关文件、意向协议等材料;

公务用车报废还需省机关事务局批复文件、机动车注销证明书、车辆回收证明、结算清单等材料

)因技术原因报废的,应当提供具备相应资质专业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

)其他相关材料。

二十一 报损是指由于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损失的资产进行产权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二十二资产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报损:

(一)债务人已依法破产或者死亡(含依法宣告死亡),根据法律规定其清算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二)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损失的;

(三)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损坏、丢失的;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报损的其他情形。

二十三资产报损前,学校应当通过公告、诉讼等方式向债务人、担保人或责任人追索。

学校应当对报损的资产备查登记,实行“账销案存”的方式管理,对已批准核销的资产损失,学校仍有追偿的权利和义务,对“账销案存”资产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资产,应当及时入账,货币性资产上缴省级财政。

二十四固定资产非正常损失申请处置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武汉科技大学固定资产报损申请单》,需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还需申请文件及填写《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二)学校集体决策的会议纪要;

(三)报损资产的数量和价值清单;

(四)能够证明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复印件等(所有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只需提供一件);不动产登记等相关资料的复印件、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导致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的鉴定报告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文件和赔偿情况;

(六)其他相关材料。

二十五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发生损失申请处置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对外投资损失处置申请文件及《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二)被投资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及注销文件;

(三)债权或股权凭证、形成呆账坏账的情况说明和具有法定依据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提交相关法律文书;

(五)学校集体决策的会议纪要;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单位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确认形成损失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货币性资产进行核销的行为。

二十七申请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拟处置资产的书面申请及《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债务人已依法破产或者死亡(含依法宣告死亡)的,应当提供相关财产清算报告、遗产不足清偿债务等相关的法律文书;

涉及诉讼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等;

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应当提供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处理意见和赔偿情况等相关材料

(五)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责任认定报告和赔偿情况等相关材料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章  无偿调拨(划转)和对外捐赠

二十八 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主要包括调剂、调拨、划转等。

第二十九条 无偿调拨(划转)的资产包括:

(一)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的资产

(三)因隶属关系改变,需上划、下划的资产

(四)其他需无偿调拨(划转)的资产。

第三十条 无偿调拨(划转)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校内各使用单位国有资产调拨须经调入、调出部门负责人同意,并报国资处办理国有资产调拨手续。不允许擅自私下进行国有资产调拨。

(二)学校与校外之间的国有资产调拨,由国资处向湖北省教育厅、财政厅主管部门报批(报备)后实施。

三十一 对外捐赠是指学校将占有、使用的资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学校有权处置的合法财产赠与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对外捐赠只限于公益性捐赠和救济性捐赠

三十二 申请对外捐赠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二)价值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实物资产对外捐赠,需提交对外捐赠实物资产的评估报告和分析论证报告;

(三)能够证明捐赠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不动产登记等相关资料的复印件、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捐赠的国有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等清单;

(五)学校集体决策的会议纪要;

(六)其他相关材料。

三十三 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捐赠收据或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或相关证明确认,并作为学校财务部门账务调整的依据。

第七章  处置收入和支出管理

三十四 处置收入是指在转让、出售、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出售实物资产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资产残值变价收入征收(拆迁)补偿收入报损资产赔偿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等无形资产收益等。

三十五 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支出统一纳入学校预算管理。

第八章  监督检查

三十六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十七 国资处依法依规履行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职责,加强内部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国有资产处置中的违规行为。除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外,按照规定公开国有资产处置信息。

三十八 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存在下列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一)对权属不清、有争议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

(二)未经批准擅自处置;

(三)在处置过程中弄虚作假,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或造成其他国有资产损失;

(四)规避评估程序,或在国有资产评估、审计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五)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处置收益;

(六)其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三十九 涉密国有资产的处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国家安全保密部门对涉密国有资产处置已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四十 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国家、湖北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十一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由国资处负责解释。原《武汉科技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武科大办201749)同时废止。



 






































武汉科技大学学校办公室                 2022518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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